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自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正案除了下調未成年人刑責年齡的亮點外,《刑法》第3章第7節 從嚴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的全節修改也值得關注。
01
【假冒注冊商標罪】
將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修改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02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將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修改為:“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03
【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
將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修改為:“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04
【單位犯侵犯知識產權罪的處罰規定】
將刑法第二百二十條修改為:“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之一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修改前后對比
【解讀】
01
調整了入罪標準
(1)將假冒服務商標列入刑法
據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假冒注冊商標罪】,“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明確了假冒服務商標行為可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2) 將“銷售金額”改為“違法所得數額”
據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改為“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增設“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據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銷售侵權復制品罪】,“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增設了“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4) 將“造成重大損失”改為“情節嚴重”
據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侵犯商業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修改為“情節嚴重”,擴大了侵犯商業秘密犯罪行為類型。
02
擴大了保護范圍
據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侵犯著作權罪】,“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納入保護范圍;增加“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作為侵權方式,從而強化了對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保護。
03
加重了罪名刑期
修改后《刑法》的侵犯知識產權類犯罪均以有期徒刑作為量刑起點,最高量刑增加至10年有期徒刑。第213條【假冒注冊商標罪】、第214條【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第215條【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第217條【侵犯著作權罪】、第219條【侵犯商業秘密罪】等罪名,其法定最高刑都從有期徒刑七年提高到了十年;第218條【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將法定刑從“三年以下”提高至“五年以下”。整體而言,國家將從嚴從重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行為。
刑法修正案(十一)對第三章第七節侵犯知識產權罪,除第二百一十六條假冒專利罪未作調整外,本節其余七條全部被修改,并增加第二百一十九條之一。此次大幅度的集中修訂,正是順應和體現了國家對于知識產權保護的要求與決心。